六安电子商务前景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精神,加快我市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产业融合、强化应用、创新发展”的原则, 培育经营主体,促进产业集聚,完善支撑体系,保障要素资源,优化发展环境,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电子商务企业数量、交易规模、就业人数、税收收入等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一、培育发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生产型企业开设网上商城,开展网络直销业务,加快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推进传统业务与电子商务整合;围绕农副产品、文化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整合行业资源,打造若干个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行业领先的电子商务平台。对应用电子商务实现线上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一定金额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与表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二)积极引进电子商务重大项目。重点针对市场带动作用大、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等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用地、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依托有条件、有实力的电商企业筹建淘宝“特色中国·六安馆”,推进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特色中国·六安馆”。(牵头单位: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三)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基础好、潜力大、成长快的电子商务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培育若干个有较强竞争力、区域领先的电子商务企业。自电子商务企业实现主税种税收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之年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主税种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及交易平台的企业,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实际投入15%的资金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引导企业推进和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建立高效便利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合肥海关现场业务处驻六安工作组、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六安办事处、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  二、建设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  (五)建设电子商务园区。规划建设集商品贸易、物流仓储、融资支持、研发创意等多功能、多业态于一体的市级和县区电子商务园区。支持市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整体入驻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建筑面积由同级财政给予园区主办主体适当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对企业自办的,三年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年度入库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六)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和电子商务楼宇。结合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厂房建设,按照《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全市工业经济工作的意见》(六发〔2014〕1号)文件进行扶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入驻。鼓励社会资金对现有办公楼宇和企业内配套建设的办公和研发楼进行信息化改造,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创建一批电子商务楼宇。对建筑面积超过4000㎡,整体入驻率超过80%的纯办公类电子商务楼宇,按建筑面积由同级财政给予楼宇主办主体适当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对企业自办的,三年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年度入库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完善电子商务全产业链支撑体系  (七)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宽带网络普及水平和接入能力,实现重点公共区域免费无线网络全覆盖;推进移动通信发展,扩大移动网络覆盖;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提升快递仓储物流配送能力。加快快递物流园区建设,引进一批区域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区域配送中心。支持在集中示范园区建设快递物流园,推动电子商务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协同发展。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引进物流专用设备,加大物流信息技术投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招商局、示范园区管委)  (九)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支持企业开展咨询、信息、法律、技术等内容的外包服务。支持构建安全、兼容、快捷的在线支付平台,培育和支持我市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整合金融业信用信息资源,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电子商务诚信交易。(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四、保障电子商务要素资源  (十)加强资金支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强化电子商务企业的孵化培育,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和加大金融投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仓储货物短期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实现金融机构对电子商务的贷款增量逐年增长。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十一)加强人才支持。鼓励电子商务行业企业与高校和中职学校开展合作,推进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配送等学科专业建设,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创立电商培训类公司,鼓励现有电脑培训公司增加电商培训课程。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对有关机关干部进行轮流培训学习,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支持协会、企业对技术人员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应用能力。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邮政管理局)  (十二)加强企业场地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对租用场地5000㎡以上的规模网商、1000㎡以上的大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助,连续补助三年。(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十三)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五、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十四)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开展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评选,对获奖单位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争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电子商务监测平台,逐步构建监管、服务、维权为一体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开放式网络监管模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十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成立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政策引导和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强化行业自律,促进我市电子商务稳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县区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照本实施意见,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十八)加大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宣传电子商务政策法规,推广网商发展成功经验,充分利用政府网、新闻网等门户网站的网络资源支持电商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和电子商务知识、法规及广告宣传,营造浓厚的电子商务发展氛围。(牵头单位:市新闻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十九)完善统计和考评机制。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体系,按照国家统一的报表制度组织实施统计业务工作,进行监测和分析。2014年底前,将拥有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又符合统计口径等标准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流通业和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发展电子商务工作评价考评办法,加强对各地发展电子商务工作的考评,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014年7月17日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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