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即adversedrugreactions,是指药物的不良反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反应、变态反应、后作用等。
1、副作用:指在正常剂量下伴随药物治疗作用,而同时出现的与治疗作用无关的作用,例如用β受体拮抗剂治疗高血压时诱发的支气管哮喘,用硝酸酯类药物治疗心绞痛时发生的头痛,用β受体激动剂治疗支气管哮喘时引起的心悸、震颤,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引起的胃肠道反应等,副作用大多在停药后很快减轻或消失;
2、毒性反应:多数药物均有一定的毒性,可引起机体生理生化异常或组织器官结构的病理变化,毒性反应有明显的剂量一反应关系,经常发生在超过治疗剂量或在长时间用药后,如地高辛治疗个体差异很大,用量应个体化,肾功能不全者、老年人应减少剂量;
3、变态反应:又称为过敏反应,是药物作为抗原或半抗原进入人体后,刺激机体产生抗体,当药物再次进入人体时而发生抗原抗体反应,造成组织结构损伤或生理功能紊乱。过敏反应可表现为各系统的病变,如呼吸系统(气喘、呼吸困难等)、神经系统(头晕等)等系统病变及过敏性休克,皮肤表现为各种皮肤损害,如皮肤痛痒、粟粒样疹、荨麻疹、固定性药疹等;
4、后作用:又称后遗作用,指停药后药物残存的生物效应。这种遗留的效应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有的非常短暂,如服用巴比妥类催眠药后,次晨的宿醉现象;
5、继发效应:本身不是药理作用,而是药物作用诱发的反应,例如应用抗菌药物的过程中,由于体内对药物敏感的细菌被杀灭,而一些对该药物具有耐药性、不敏感的细菌大量繁殖,引起菌群失调或二重感染,如假膜性结肠炎、真菌性肺炎、败血症等严重疾病,应用免疫抑制药物引起机体免疫功能低下继发的感染等;
6、特异质反应:少数人服用某种药物后出现,与药物的药理作用完全无关,也和一般人群不同的反应,称为特异质反应。目前认为,特异质反应大多是由于个体酶缺陷所致,例如伯氨喹或磺胺等药物引起红细胞G-6-PD缺陷症的患者的急性溶血,肝内乙酰化酶缺乏的人,应用异烟肼后易引起多发性神经炎,服用肼屈嗪后容易出现全身性红斑狼疮样综合征等;
7、药物依赖性:分为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易引起药物依赖性的药物有吗啡、可卡因、苯丙胺、大麻等以及某些催眠药,一旦停止服药,会出现一系列的戒断症状,包括流泪、流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大汗淋滴、打哈欠等痛苦表现,一般先产生精神依赖性,再产生身体依赖性;
8、过度作用:使用正常剂量时出现过强的药理作用称为过度作用,过度作用是由于机体对药物的敏感性高引起,如镇静药引起的嗜睡、降压药引起的血压过低、降血糖药引起的低血糖等;
9、首剂效应:又称不耐受性,指某些药物药物在首次使用时,机体对药物的反应较为强烈,类似过度反应,多为一过性,可通过减少首次剂量、临睡前服药等方法来防止发生;
10、撤药反应:又称撤药综合征,由于药物长时间使用并参与了机体的代谢或调节,一旦撤药则使机体处于不适状态,并出现症状的反跳。常见的会出现撤药反应的药物有糖皮质激素(泼尼松、地塞米松等)、β受体拮抗剂(美托洛尔、盐酸普萘洛尔等)等,对于此类药物停药时必须逐渐减量;
11、致癌作用:某些药物在长时间服用后能引起癌症或诱发癌症,目前确定有致癌作用的药物有砷化合物、氯霉素、环磷酰胺、乙烯雌酚等;
12、致畸作用:某些药物经孕妇服用后引起胎儿先天性畸形,一般认为致畸作用主要发生在妊娠初期三个月,但实际远不止于此,整个孕期用药均需十分谨慎。常见的致畸作用的药物有乙烯雌酚、氯丙嗪、甲氨蝶呤、地西泮等;
13、致突变作用:一些药物可使用遗传因子发生突变及染色体异常,致突变被认为是致畸或致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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